一、市级领导每月15日、30日(二月份为最后一天)到市信访局公开接待群众来访。
二、市级领导接访范围
1、反映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基层组织办理。
2、反映的问题有关机关或基层组织已经受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的。
3、反映的问题复杂,需市领导协调解决的。
4、对组织建设、城市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三、来访人必须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遵守秩序,按顺序排号等待接访。接待答复完毕后应立即离开现场,不得滞留。来访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污辱接待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由公安人员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四、下列情况不安排市级领导接访,由市信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1、市级领导已经接访过的重复来访;
2、镇(处)或单位已经调查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来访。由市信访局视情况转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
3、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继续依法处理。
4、对政策、法规或其它问题进行咨询的。
四、市级领导接谈完毕后,来访人应主动向确定的责任处理单位提供有关情况,以便于问题及早解决。
五、市级领导在接访时确定的工作时限内,责任单位未及时办理的又未告知来访人,来访人可到责任单位查询,也可来市信访局询问或通过电话询问(信访专线:8832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