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人民网理论频道策划 编辑:李静
三、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
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
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 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所难以替代的。
在人类社会初期,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们防范风险的能力很弱,无法针对一些风险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保障,尤其是社会化的制度安排。人们不得不依赖家族成员、社区邻里等初级社会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存安全保障。工业化之后,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社会财富迅速积累,但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家庭和社区结构转型,传统保障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日益萎缩,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又严重扩大了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带来了现代疾病、精神焦虑、犯罪及反社会行为增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的阶级阶层划分割裂了社会整体之间的团结和凝聚,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差距的拉大,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分裂、阶级阶层矛盾、社会冲突。如何在生产力进步与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重建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历史和现实问题。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完成上述任务的主要手段和机制。在生命安全保障方面,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直接为社会成员面临的经济风险提供收入支持和经济保障,为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直接提供各种经济来源,免除了他们因上述风险失去收入的担忧。 [全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解决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全体人民群众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解决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其次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是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全文]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种种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待遇水平较低。这在低保制度的设计上尤其突出。当今发达国家,一般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50%定为贫困线,我国各地包括经济发达地区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出发,我们应考虑适时较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标准)。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办法之一是提高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享受社会保障阶层成员(老人、长期病患者、失业者、贫民等)的生活待遇水平。发达国家的贫困线是社会平均收入的1/2左右,我国即便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均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北京市的低保标准7月1日起只不过310元,不过平均收入的1/7左右。在城市医疗费用、住房费用、教育费用等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不进一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社保待遇,将使其生存变得极其艰难。故应当按照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理念,采取与在职人员工资上升幅度及物价上升幅度挂钩的方法,进行社会保障待遇的合理调整。
同时,还应提高在职人员的最低工资水平(标准),使其与低保拉开较大的距离,增强就业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者的吸引力,减少乃至避免“福利依赖”的弊端。 [全文]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健全和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重要和紧迫。为此,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妥发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捐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解决生活难题,实现“先富”群体与“后富”群体的利益和谐。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加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积极改革和发展医疗保障制度。[全文]
◎ 尽快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符合其利益需要。一般说来,农民工最基本的需要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钱,出了工伤、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目前大量出现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和为数不少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使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农民工这一迫切需求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关注和重视。例如,北京市实施了来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单位都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虽然一些城市开始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但由于农民工户口所在的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这造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相脱节,使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无法接续,削弱了农民工在城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是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举措。 [全文]
◎ 公共财政应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唱“主角” 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导者应当是政府。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保障的资金具有多元化的来源,但政府的财政补助在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也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总支出中的“大头”。因此,让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唱“主角”,既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近些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为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提供坚实的基础。在财政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人口和经济结构变动的时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地位远未充分发挥出来。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帐户空转、收支不抵的现象比较严重。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其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财政方面责任不清,特别是省级统筹环节缺失。
最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效果不太理想,真正实现保值增值任务艰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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