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几点建议
由九部委历时4年精心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终于出台了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真是可喜可贺!
在此,特向编制者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老朽拜读后,欲提几点建议,供同行和该文件的编制者参考。
一、建议:将名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改为《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同时,将简称《标准文件》改为《标准文本》。
建议理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能会产生语用歧义。中文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靠词序来表达的。“标准”与“施工”最靠近,最亲密,人们很可能理解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可能会联想到,可能还有“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标准文件》分为四卷,分卷似乎是多余的。如果从“不加修改”和装订考虑,可以将招标文件分为三卷。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以及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卷:图纸
三、关于“投标人”的概念和定义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对投标人的定义是,“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称为投标人的必要条件是两条:第一是响应招标(例如,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购买招标文件,参加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等行为);第二是参加了投标。
虽然响应招标但还没有投标的,还不能称其为投标人。通常,将尚未投标但响应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潜在投标人”或“未来投标人”(Prospective Bidder)。
没有响应招标(例如,未购买招标文件)而投标的,其投标无效,也不能称其为投标人。
因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款、第1.10款、第2.2款以及第2.3款中的“投标人”均应改为“潜在投标人”。
四、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还是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老朽以为,“投标截止时间”是一个“时间点”(例如,2008年5月17日上午10点整)。这个时间点是不能延长的,只能推迟。
因此,建议,将投标人须知第2.2.2项和第2.3.1项中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改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五、关于投标人须知第3.7.2项
原文:
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