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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04:45:54  
   概要: 安全保密制度 一、 安全工作1、财务室或财务档案室应具备外有安全防盗门窗,内有防火、防盗功能的铁皮带锁档案柜。2、财务室附近需配备消防器材,所有财务人员均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3、工作人员上班时 ...

安全保密制度

一、 安全工作

1、财务室或财务档案室应具备外有安全防盗门窗,内有防火、防盗功能的铁皮带锁档案柜。

2、财务室附近需配备消防器材,所有财务人员均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3、工作人员上班时,首先检查门窗和桌柜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作时间应保证门开有人,人走锁门。下班时须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锁好桌柜及防盗门窗。

4、了纳员须保持保险柜即开即锁,现金库存量保持在安全数量内,支票、印章分别存放,密码另人保管。

5、工作时间拒绝闲人在财务室内逗留,避免外人在场时开保险柜。

二、保密工作

1、财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除法律规定和向主管领导每月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和正常的财务公开及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外,严禁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资金数量、印件、支票存放情况等会会信息。对泄漏以上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值班制度

一、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1、值班领导要严格遵守值班时间,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2、值班领导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全方位检查、监督。重点部位要反复督察燕带领值班人员巡查。确保值班期间的工作秩序,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生。

3、值班领导要做到四到位:一是按时全位,二是值班在位,三是值班人员交接班在位,四是重点部位巡查到位。

4、值班领导要加强对局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值班情况检查。

5、值班领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主管局长和区有关部门汇报。

二、职工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如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由所在科室安排人员顶替,并向带班领导说明情况。

2、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上级机关、领导电话、指示、通知的内容,应该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加强重点部位巡查,注意防火防盗。交班时要收拾好床上用品,要注意关灯、电视、空调、门窗等,保证安全。

4、非本单位人员未经领导批准,值班人员有权禁止留宿。

5、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禁止饮酒。

对违反值班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出按下列规定处罚:

(1)、不按时上岗、中间私自离岗或提前下岗的,扣除当日值班补助;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类似情况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科室全体人员会议上检查后,将检查材料交局办公室。

(2)、发生空岗(值班人员未来值班)的:(a)扣除当日值班补助外;(b)写出书面检查交行财科;(c)科务会上做出检查;(d)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空岗的,要在全局会议上作检查,并通报批评。

(3)因值班人员未按时上岗、私自脱岗和空岗,届时发生问题及突发事件,给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根据损失或影响的大小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理,严重者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机关食堂用餐管理的规定

为了保证局机关食堂秩序,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规定如下:

一、 请自觉遵守就餐时间。早餐7:15—7:50,午餐11:45——12:30。

二、排好队主动记账。吃多少要多少,杜绝浪费。

三、就餐人员,自觉维护食堂公共卫生,饭菜残渣等放在托盘内,不准随处乱扔。

四、就餐时,不进进入食堂操作间,禁止在食堂内打闹、大声喧哗、吸烟。

五、就餐后,请将托盘内的剩菜等残渣倒入泔水桶内,并将托盘餐具放在后餐桌上,摆放整齐,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市区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我局检查工作、了解情况,以及单位间的公务往来,确需安排就餐的,一般庆在职工食堂安排就餐,按以下标准就餐。

处级领导每人每餐30元;处级以下领导及工作人员每人每餐25元。只限有关科室(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陪餐。

七、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用餐标准为:处级领导每人每餐40元;处有以下领导及工作人员每人每餐35元,只限有关人员陪餐。

八、就餐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30%。

九、单位间公务往来,确需安排购物买水果、食品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依据人均接待费10元标准购买。

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局交通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与交通事故,确保人车安全,依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及下属各单位所有人员。

一、 重机组建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全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员有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黄文明

副组长:王利国

成员:各科室 下属单位负责人 车管干部

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认真执行交通安全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交通安全法规学习活动。

(二)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保养维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三)服从各级车管干部管理,坚决执行派车规定。按时做好车辆年检,及时几车管干部反映本车车辆行驶状况。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交由他人驾驶局机关须经行政财务科科长以上领导,下属单位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

(五)局机关车辆,每次出车后必须将车辆停放机关院内。其他科室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其它位置。

三、骑车人、行人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警指挥。

(二)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有关交通安全的学习、教育活动。

(三)按要求行车(或行走)避免发生有碍交通秩序的现象。自行车的零部件要齐全。

四、对各种违章的处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年内发生违章达到2次者,在局内办学习班,批评教育并公布情况。违章达到2次以上者,免发交通安全管理奖金,下岗学习,学习合格后再上岗。

(二)凡发生交通违章事故,给局(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损失的20——40%免除半年管理奖;损失在3000—10000元之间的,免除直接责任者全年目标管理奖,并停止驾车一个月;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由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

(三)凡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单位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由责任人负责交纳全部罚金。

(四)凡私自驾驶车辆(个人车辆)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凡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提出对车辆管理人员、主管领导的处理意见,报局党批准后执行。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增强我局预防腐败工作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大宣教”、“大预防”工作格局,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局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计划(Plan)、执行(Do)、考核(Check)、修正(Action)的PDCA循环管理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重点是掌握涉及基金管理权、审批权、决策权、资源调配权和组织人事权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涉及的主要风险是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职能职责风险。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体系。

第七条 为加强领导,突出“一岗双责”,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程序

第八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要求逐步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借鉴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和推行PDCA循环管理机制,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理论,依照本办法对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职能职责风险的防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计划。根据腐败行为的变化特点,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界定廉政风险,确定风险等级,重点查找工作实践中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足,以预防、监控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方案。

按照风险大小将廉政风险分为三级,即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二)执行。针对不同风险,实施计划阶段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防止腐败及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考核。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修正。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四章 思想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十条 思想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低;背离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官僚主义;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见利忘义、以权谋私;贪图享受、腐化堕落;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等。

第十一条 防范思想道德风险,要着力抓好党员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落实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加强人文关怀,实施对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日常化监督。

(一)加强教育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党课、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并将开展情况记入学习教育台帐。做好学习笔记的检查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养成自觉学习、自省、自励的习惯。

(二)落实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采取谈心、互帮互助等形式,随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在党员干部面临职务任免、岗位调动、家庭发生重大事项等人生重大关口时,及时进行警示、告诫。

(三)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创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四)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职代会、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党员干部作风情况进行考核。

(五)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将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八小时之外的表现纳入管理和监督范围。

第十二条 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各部门思想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学习教育台帐及谈心、互帮互助等活动的相关记录,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对不严格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和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纠错,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制度机制风险的防范

第十四条 制度机制风险主要表现为: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或缺乏可操作性;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制度过时未及时修订;制度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不能形成制度合力。

第十五条 防范制度机制风险,要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现有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基层纪委监察组织要积极参与到各项工作的决策、执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核查工作落实结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各单位、各部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工作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指导、敦促和责令相关单位、部门限时改进和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减少制度漏洞,及时清理过时的制度,完善现有制度,形成结构合理、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三)做好现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执行力为根本,以有效落实组织人事制度、财务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为重点,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校务、司法警务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听证质询、办事公开、权力制衡等办法,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等现象。

第十六条 在各单位、各部门定期自查的基础上,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垂直抽查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人、财、物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情况,并调用财政、人事等相关数据进行检查;同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约监察员的作用,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巡视督导等形式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重视制度机制建设、不按照制度办事、影响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上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查。整改到位的,予以了结;整改不力或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六章 职能职责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职能职责风险主要表现为:单位或部门不能正确履行职能、不作为或集体违规违纪。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

第十九条 防范职能职责风险,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加大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全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干部考察的全面性。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大对违规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

(二)严格财务审批,重要经费支出、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加强成本费用和公务消费的控制管理,公务活动招待费的支出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状况,要开展经常性审查,重点审查公务活动招待费、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财务运行情况,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支出。

(三)公开职能职责,推行公开承诺制,党员干部要针对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自身作风建设等方面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各单位、各部门职能职责风险防范工作情况,调用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情况;通过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形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核实党员干部个人申报事项的准确度和公开承诺履行情况;通过信访举报、政风行风热线、行政投诉、群众评议等渠道,对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信息监测。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又不构成违纪违法的,采取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手段,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予以了结;整改不力或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七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标准: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风险及评定等级准确,实施细则能结合自身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本单位、本部门廉政风险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本单位、本部门能够认真自查自纠,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结果运用有效,相关档案齐全。

(四)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方法:

(一)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考核标准每半年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差距分析,量化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局党组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之中,结合局效能监察方案的实施,不定期进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综合评定后,将评定情况反馈各单位、各部门。专项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主要领导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社会评议和民主测评,进行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查看有关票据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纳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个人廉政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干部的岗位职责、职务任免、廉政风险界定及风险等级情况;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况;党员干部个人应申报的相关事项及变更情况;住房情况;本人及配偶收入,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依据廉政档案记录考核党员干部的廉政信用度,综合运用于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等工作中。

第八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修正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修正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加大风险管理力度。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行力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落实或者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不力的单位、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大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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