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我们所在的村镇政府决定拆迁,初步方案是这样的:
对于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也就是14X14M的面积,每户补偿同等面积的楼房,地下室,储藏室村民自己再出钱购买。
两层及以上的面积以及超出的宅基地面积上的建筑只补偿每平方米400元的建造费用,拆迁期间每户有每月一千元的资金去租房子,先给18个月的。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
镇政府说拆迁就拆迁,根本没有征求我们所在地居民的意见,现在绝大部分村民强烈反对拆迁,当然村干部除外,这样做是否合法呢?我们的意见到底有谁重视?我们的合法权益到底该怎么样维护?如果大部分村民或着只有一两家不同意拆迁,镇政府是否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否合法?我们的合法权益到底该怎么样维护?
村民不同意拆迁的理由:拆迁后我们的生活质量会下降,收入会降低!现在我们这里每户都是两三层的小楼房,除了自己住的很爽以外,因为靠近市区,每月还能有一千多元以上的房屋租赁收入,拆迁之后就没有了,就算有两套房子,多出去的一套租赁出去每月按现在的价格也只有300-500元左右另外,拆迁之后我们的生活成本要大大提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现在我们村里自己打的井,24小时的自来水不花钱,拆迁后每立方要3元!
二、有线电视费用每月只有8元,拆迁后改数字电视每月要24元!只能用一台电视,多一台电视,每月再多8元!是以前的3倍多,根本就和新闻里面宣传的数字电视收费和以前基本持平的话相去甚远!
三、现在我们村虽然大部分都用煤气罐做饭,但是还是有几户困难家庭仍然保留传统的生火做饭方式,拆迁后就没得选择了,每月的天然气费用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该怎么样保障?
四、虽然靠近市区,但行政划分仍然是农村地区,大部分村民没有正式的工作,离开土地的农民面对该怎么生存?村民每户还有自己的耕地(虽然都不在耕种),集体耕地该怎么处理?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问题补充:我们是山东济宁的,附近地区的房价是2300元每平米,还有个问题就是:我们这有许多的人家宅基地要比规定的14X14M的面积大?这一部分该怎么补偿?
简单回答:
(一)根据你提供材料初步得出,镇政府拆迁是违法的。如果镇政府强制拆迁的,造成房屋财产损失,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具体分析如下:
(二)当地村镇政府决定拆迁。这样的做法不对,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拆迁人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此单位是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法人。而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另外,在我国,使用土地实行严格审批制度,非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审批。或虽经审批但超过批准使用土地的数量或超过法定标准占有土地,一切土地使用行为均为非法占有土,违法人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违法拆迁违法转让土地的,除政府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处分,非法受让的土地也要恢复原状。
对此,本案村镇政府所依据的城镇规划来拆迁,是否具有合法性?直接影响到镇政府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而按照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农用地,要办理“转用”(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因为这些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也进一步决定拆迁范围的土地性质是否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拆迁。这些具体审批准权限你可以打电话114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查下,因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可能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
除上所述,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你可以向当地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村镇政府所依据的,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但对于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内容,此法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或者依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询村镇政府所依据的,是否符合上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三)针对拆迁房屋过程的赔偿:
而如果拆迁人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那么就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而不是当地县政府或村镇政府来确定价格。或者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在被拆迁人搬出时,没有周转房的,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不是当地县政府或村镇政府来确定价格。
(四)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它们的具体数额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来处理。
(五)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这里因为你们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适用特别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赔偿,不适用《土地管理法》赔偿。
(六)这里需要提出两点: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本案的拆迁人不是乡镇政府,应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拆迁人负责安置工作。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你们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生产大队或村委员)有权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政府提出意见。这里建议写信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政府办公厅,反映你们对补偿的意见。
相关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你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包括信访或讼诉。特别是请一位外地律师到当地查阅相关法规和调查当地拆迁情况,这样问题往往很好得到解决。